“签收前需确认,一旦确认,即认可产品质量,不退不换”“产品拆封后不予退换”“赠品不提供售后服务”……这些条款熟悉吗?在线上店铺、快递订单、乃至电商客服的解释中,并不罕见。有些还是黑底白字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觉得不公平,却又找不到驳斥理由。
但从3月2日起,这些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网购条款都被明确叫停,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3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在今年“3·15”前,为消费者网购、点外卖等撑起“保护伞”,叫停网上生活中假装合法的“行规”“条款”。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规定》的条款针对性很强,直指电子商务、O2O服务中的不合理现象。
现象:“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很多线上店铺会在产品包装乃至快递包装上标注以上提示,可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现场验货的比例并不高,或者由于物流服务限制,压根没有条件在签收前验货。但商家用已经明示消费者要验货的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新规:《规定》对此指出,这些条款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现象:不少线上店铺都表示,消费者在收到产品时如果不拆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但如果拆开了原包装,就不再适用于这一制度。这一条款让消费者非常被动:如果不拆封,无法查看产品质量;可拆封后发现产品有瑕疵,仍无法讨回公道。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从完善这一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象:很多电商平台对产品或服务标注“自营”,但实际运营者并非平台方,而是品牌方,混淆“平台自营”与“品牌自营”的概念。当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电商平台将售后服务推卸给运营者,表示“品牌自营”与“平台自营”不同。
新规:《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现象:线上店铺的个别客服人员出于各种原因,诱导消费者脱离平台交易,包括通过客服个人的社交账号进行支付货款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或消费者发现上当后,线上店铺却表示,脱离平台交易是客服人员的个人行为,也是消费者掉以轻心的缘故,与店铺无关。消费者要讨回公道,只有找客服人员。
新规:《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象:消费者消费后,获得了线上店铺的赠品或优惠换购商品。但这类产品在产品质量、保质期等上出现了瑕疵。联系店铺客服,却被告知这类产品属于增赠品,是店铺免费或优惠提供的,不提供售后服务。
新规: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都不能免责。《规定》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现象:消费者点外卖后,发现外卖产品存在问题,向外卖平台投诉,却被告知产品由入驻商户提供,与平台无关。或者与入驻商户交涉时,却被告知产品系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与入驻商户没有关系,消费者得与实际生产者沟通。
新规:《规定》指出,外卖平台和入驻商户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例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即俗称“外卖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即俗称“入驻商户”)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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