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著名互联网公司员工妻子发帖称,丈夫在公司猝死,留下了两个月身孕的自己和每月21000的房贷。目前尚未有权威的新闻发布。
网友关心的部分问题,值得在此提出和分析一下:
一、网传员工是在公司健身过程中猝死,这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如果认定工伤,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如果是在单位健身过程中猝死,这能成立工伤吗?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现在的互联网公司,恨不能把餐饮健身娱乐休闲各种设施在单位给员工全部配齐。方便了员工,也延长了员工在公司的时间。有些员工除了在家睡眠的几个小时,其他时间几乎全在公司待着。
根据现有判例,认定该健身场所和健身活动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可能性是有的。
在海淀区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中[(2019)京01行终1194号],二审法官是这样说理的:
1.关于是否是工作时间?
对工作时间进行规定的意义在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是否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等因素。
健身时间符合a公司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亦符合受a公司控制和支配、目的也是为单位更好创造效益等因素,因此应当认定员工b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
2.关于是否是工作岗位?
工作场所具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仅仅局限于生产、经营、培训过程中的场所,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比如职工为满足正常健康、生理需要必须进入或经过的场所,为提高工作效率、因生产特点及工作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相关设施和处所,因与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均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在a公司规定了员工在公司指定健身地点进行健身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约定c健身店是其场地的延展的情况下,b去a公司指定的地点健身并没有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应有的精神及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b的上述行为不应视为与工作无关,可以认定b事发时系在合理区域。
二、假设最后认定不了工伤,公司还会承担责任吗?
假设劳动者因疾病死亡没有认定为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疾病或死亡有过错的,将承担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现今存在不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安排员工超时加班、未保障员工充分休息的现象。经常性地安排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的加班引发劳动者突发死亡的,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据人身损害侵权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赔,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和劳动者疾病发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提供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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